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街**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42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枫亭镇汽车站红绿灯路段时被仙游县枫亭交警现场查获。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0.69mg/100ml血。
被告人林某某2020年1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调查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210.6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检察员:黄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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