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渔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8时48分,被告人林某某与他人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琼C2****的豪达牌黑色二轮摩托车沿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干冲区健翔建材商行附近路段时,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反向同车道行驶至该地点左转弯的被害人羊某某发生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对林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经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本次事故中林某某与羊某某负同等责任。2020年4月5日19时35分,民警将林某某带至洋浦经济开发区医院进行抽取血样,之后民警将血样送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2020年4月13日,林某某赔偿羊某某人民币2800元并取得羊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4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许均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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