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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15分,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川FN****小型轿车,由广汉市西高镇金光村3组方向沿村道往西高镇金光村2组方向行驶,行驶至西高镇金光村2组路口时与由曾某某驾驶的川F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川

检察官助理:杨雨川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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