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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10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社**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2019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粤AE3****号小型轿车搭乘林某丙、受害人林某丁从广宁出发前往广州。途经S260线四会市**镇**处时,被告人林某甲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冲出公路左侧碰撞路边灯柱及树木后坠落路边田地上,造成被害人林某丁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丁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已取得被害人林某丁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机动车上路,且遇事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树蓁

   2020年8月5日

附:1.全案材料贰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林某甲联系电话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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