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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蔡某某等十五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黄富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区**镇**村**号。2011年10月1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2016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福建省霞浦县**镇**村**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绰号“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8********,汉族,文盲,油漆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家**号。2001年1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2012年3月9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7********,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2016年3月30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2017年11月1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路**号。2012年1月7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2013年2月1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2017年1月11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阿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巷**号。2005年10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9********,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台州市**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2016年3月1日因赌博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三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本院经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弄**号。2006年2月14日因赌博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三千元;2006年3月14日因吸毒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9年4月25日因吸毒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5月6日因吸毒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玉某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倪某某、吴某甲、蔡某某、潘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翟某某、王某甲、林某丙、谭某某、汤某某、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乙的辩护人陆某某、林某丁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5日玉某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黄富军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决定对吴某甲等十四人开设赌场罪一案与被告人黄富军开设赌场罪一案并案处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富军、陈某甲、倪某某、吴某甲、蔡某某、潘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翟某某、王某甲、林某丙、谭某某、汤某某、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黄富军在安徽省蚌埠市**区**庄园内开设“六名”赌场供赌博人员章某甲、陈某丙、赵某乙等人赌博,并召集被告人王某甲、翟某某、潘某甲等人参与帮忙,后从中抽头获利。该赌场分工明确,由黄富军负责管理赌场所有事务并负责抽头,被告人王某甲、翟某某负责打单图,被告人潘某甲负责拍视频,被告人倪某某、吴某甲、陈某甲、蔡某某、潘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丙、谭某某、汤某某、叶某甲等人负责挂“热线”。经查,该赌场共开设13天,抽头获利达7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2.2019年2月17日至3月2日,被告人潘某甲、江某某合伙一起在上述赌场内做“热线”,并创建赌博微信群,纠集赌博人员张某甲、王某丙、罗某某等人入群投注。经查,上述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赌博人员投注金额达63万余元。

3.2019年2月18日至3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在上述赌场内做“热线”,并创建赌博微信群,纠集赌博人员应某甲、薛某甲、冯某甲等人入群投注。经查,上述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赌博人员投注金额达187万余元。

4.2019年2月18日至3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上述赌场内做“热线”,并创建赌博微信群,纠集赌博人员王某丁、陈某辛、林某辛等人入群投注。经查,上述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赌博人员投注额达180万余元。

5.2019年2月20日至3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在上述赌场内做“热线”,并创建赌博微信群,纠集赌博人员赵某丙、潘某丙、陈某丁等人入群投注。经查,上述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赌博人员投注金额达120万余元。

6.2019年2月23日至3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受陈某壬(另案处理)纠集在上述赌场内帮忙做“热线”。被告人林某甲负责赌博微信群内主持工作及现场押注。经查,上述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赌博人员投注金额达100万余元。

7.2019年2月27日至3月2日,被告人陈某乙在上述赌场内做“热线”,并创建赌博微信群,纠集赌博人员陈某庚、盛某乙、盛某丙等人入群投注。经查,上述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投注金额达58万余元。

8.2019年2月28日至3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纠集被告人叶某甲在上述赌场内做“热线”。该“热线”由被告人谭某某创建赌博微信群,发单图、视频及将群内赌博人员的押注转投至赌场;被告人叶某甲负责纠集赌博人员叶某乙、章某某、鲍某某等人入群投注并负责赌资结算。经查,上述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赌博人员投注金额达32万余元。

9.2019年2月28日至3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在上述赌场内做“热线”,并创建赌博微信群,纠集赌博人员王某丙、陈某戊、陈某己等人入群投注。经查,上述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投注金额达到17万余元。

10.2019年3月1日至3月2日,被告人倪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丙到上述赌场内做“热线”。该“热线”由被告人倪某某创建赌博微信群并召集赌博人员进群押注、结算赌资等,被告人林某丙负责转发单图、视频等。经查,上述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群内赌博人员投注金额达30万余元。

另查明,2018年5月19日至5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受郑某甲(已判)雇佣到徐某甲(已判)开设在江苏省无锡市**区**别墅内的“六名”赌场内做“热线”。被告人林某甲帮忙在赌博微信群内主持工作,并赚取500元/天的工资。经查,被告人林某甲参与4天,其参与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赌博人员投注金额达80万余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汤某某受“阿某乙”(另案处理)纠集到郑某乙(另案处理)开设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的赌场内帮忙做“热线”三天。被告人汤某某参与帮忙三天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赌博人员投注金额达7万余元。

2019年2月21日至2月28日,被告人倪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丙到安徽省宣城市“阿某丙”(另案处理)赌场内做“热线”。该“热线”由被告人倪某某创建赌博微信群并召集赌博人员进群押注、结算赌资等,被告人林某丙负责转发单图、视频等。经查,上述期间该赌博微信群共接受群内赌博人员押注金额达85万余元。

2019年3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翟某某、倪某某、林某丙、蔡某某、陈某乙、江某某、潘某甲、陈某甲、吴某甲、汤某某、谭某某、林某甲、叶某甲在安徽省蚌埠市**区**庄园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8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富军在云南省景洪市**酒店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王某甲、谭某某、汤某某分别退出个人非法所得9000元、9000元、2000元、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平板;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前科劣迹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光盘制作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投注明细表、截图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章某甲、郑某甲、陈某丙、赵某乙、李某某、林某戊、林某己、王某乙、张某甲、林某庚、潘某乙、王某丙、赵某丙、潘某丙、陈某丁、应某甲、薛某甲、冯某甲、陈某戊、陈某己、盛某甲、叶某乙、章某某、鲍某某、邬某某、陈某庚、盛某乙、盛某丙、罗某某、张某乙、王某丁、陈某辛、林某辛、朱某某、林某壬、应某乙、应某丙、吴某某、徐某乙、金某某、黄某某、霍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黄富军、陈某甲、倪某某、吴某甲、蔡某某、潘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翟某某、王某甲、林某丙、谭某某、汤某某、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乙、徐某某、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富军、吴某甲、蔡某某、潘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翟某某、王某甲、林某丙、谭某某、汤某某、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富军、陈某甲、倪某某、吴某甲、蔡某某、潘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翟某某、王某甲、林某丙、谭某某、汤某某、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结伙开设赌场,其中黄富军、陈某甲、倪某某、吴某甲、蔡某某、潘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翟某某、王某甲、林某丙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富军、陈某甲、倪某某、吴某甲、蔡某某、潘某甲、江某某、陈某乙、谭某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翟某某、王某甲、林某丙、叶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在安徽蚌埠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椒江章安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富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富军、蔡某某、陈某乙、潘某甲、林某甲、林某丙、王某甲、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富军、吴某甲、蔡某某、潘某甲、江某某、陈某乙、林某甲、翟某某、王某甲、林某丙、谭某某、汤某某、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富军、吴某甲、陈某甲、倪某某、蔡某某、潘某甲、陈某乙、林某甲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翟某某、王某甲、林某丙、谭某某、叶某甲、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宗18册、补充证据1册、手机19部、平板1部。

3.随案移送赃款20700元(暂存于玉某市公安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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