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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李某甲赌博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6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街**花园**座**室。2020年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月6日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在台山市**镇**路**号内开设赌局,聚集容某某、梁某某、梅某甲等人以“三公开船”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0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的供述。

2、证人容某某、梅某甲、梁某某、黄某某、陈某甲、伍某某、朱某某、邓某某、成某某、赵某某、陈某乙、曾某某、丘某某、梅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勘查笔录。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林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峰

                                  检察官助理:李秀芳

2020年6月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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