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台山市**镇**村**号。2020年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6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街**花园**座**室。2020年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月6日间,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在台山市**镇**路**号内开设赌局,聚集容某某、梁某某、梅某甲等人以“三公开船”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0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的供述。
2、证人容某某、梅某甲、梁某某、黄某某、陈某甲、伍某某、朱某某、邓某某、成某某、赵某某、陈某乙、曾某某、丘某某、梅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5、勘查笔录。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林某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峰
检察官助理:李秀芳
2020年6月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李某甲羁押在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三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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