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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方某某二人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29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2********,汉族,文盲,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7年10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区**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7年10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1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承租了本市香洲区拱北**村**栋**号店铺及该栋302房后,将**号店铺提供给卖淫人员作为招揽嫖客的场所,302房则用作嫖宿场地,并收取每次卖淫所得中的人民币50元,由被告人方某某负责管理和收取佣金。2017年10月2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卖淫场所抓获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及周某某、任某某等多名卖淫嫖娼人员,并查获了涉案的302房钥匙和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供述;2、证人周某某、任某某等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8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涉案的人民币1000元及钥匙5串、电脑主机2台暂扣拱北口岸公安分局拱北口岸派出所,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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