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5〕213号
被告人林*,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5月2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5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林**驾驶豫****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被虞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被告人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香丽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附:
1.被告人林*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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