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6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经营户,住宁波市北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宁波市北仑区漫菲宾馆、丰豪宾馆、美珂城市宾馆、康桥小镇酒店、同盟棋牌室等地,采用“担保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至少20次,林某某负责结账、垫付赌资等工作,组织他人赌博,该赌场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0元以上。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幢**室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银行流水账单等;
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刘某乙、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保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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