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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租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9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10月1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因与女友分手而对李某某产生积怨,并预谋报复,为此被告人林某某购买了水果刀。

同年5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以商谈感情为由将李某某骗至本市汉阳区绿地中央广场小区B区**快餐店门口,聊天结束后,被告人林某某乘其不备持水果刀对李某某进行割喉并追杀,李某某倒地后,被告人林某某又继续持刀对李某某胸部捅刺,致李某某因心脏贯通伤、左肺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李某某的朋友徐某某见状后准备上前制止时,被告人林某某持刀刺伤其左肩部,并致其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身份及情况说明等书证;2.物证及其照片;3.法医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证人彭某某、向某某、胡某某、罗某某、魏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杀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宪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2.卷宗共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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