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1〕16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韩某某与梁某某、杨某某、林某乙、郑某某(以上均已判决)、许某甲(另案处理)共六人入股苍南县苍城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每人各占1股),假借该公司名义竞拍苍城地块使用权,于2006年以308.8万获得该地块,加上前期投入,折算每股投入成本约为60万。后杨某某、许某甲等六人未对该地块进行任何开发建设,为牟取非法利益,陆续将苍城地块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其中许某甲于2009年以150余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股股份转给被告人林某甲。2010年5月,被告人林某甲以38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股股份转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从中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苍南县苍城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变更情况表、苍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证、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许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郑某某、许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户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33********);
2.移送诉讼证据卷一卷、移送文书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提供法律帮助工作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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