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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杨某别名黄凯杰,男199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住启东市********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0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9月至10月间,至本市**镇**村多家群众户头,采取翻窗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7次,盗窃人民币合计11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9月某晚,至本市**镇**村**组**号顾某甲宅,翻窗入室,在一楼客厅窃取人民币3500元。

2.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10 月2 日凌晨,至本市**镇**村**组** 号黄某某宅, 翻窗入室,在一楼厨房间窃取人民币2500元等物品。

3.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10月2 日凌晨2 时许,至本市**镇**村**组**号吴某某宅,推门入室,窃得一楼客厅窃取人民币800 元等物品。

4. 被告人杨某于2020 年10 月2日凌晨,至本市**镇**村**组**号陈某某宅,翻窗入室,窃取人民币1000 元。

5.被告人杨某2020 年10月6 日凌晨,至本市**镇**村**组**号查某某宅, 翻窗入室,窃取一楼卫生间人民币2000 元。

6.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10月6 日凌晨,至本市**镇**村**组** 号顾某乙宅, 拉开停放在住宅场心上的牌号为苏FQ**** 汽车车门,窃取车内人民币800元等物品。

7.被告人杨某于2020 年10月6日凌晨,至本市**镇**村**组**号倪某某宅,翻窗入室,窃得一楼厨房间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10月1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扣押人民币4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部分赃款及作案时衣物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顾某甲、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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