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杨腾腾,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100236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溆浦县卢峰镇新坪村十六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腾腾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杨腾腾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市经典小区旁自建房22栋203房贩卖给向某某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包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杨腾腾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市经典小区旁自建房22栋203房贩卖给向某某一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包子,得赃款 人民币280元。
202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腾腾在溆浦县卢峰镇红缨幼儿园旁向邓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包子一个,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20年11月19日,溆浦县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腾腾抓获,当场从其住房内查获毒品疑似物3个包子,净重4.15克。经鉴定,其中两个包子中的0.95克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向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腾腾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腾腾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腾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海平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腾腾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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