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胜崧,曾用名杨彪彪,绰号杨彪,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某某人,无业,住施某某**镇**街**宿舍。2006年6月26日因抢劫罪被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6月19日因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1年12月31日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被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6年10月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施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8年11月30日因赌博、吸食毒品被施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018年9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始赌场罪经本院决定对杨胜崧不起诉。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7********,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施某某人,无业,住施某某**镇**室。2014年7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凯里市公安局湾溪派出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施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9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始赌场罪经本院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某某人,施某某翔云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个体经营者,住施某某**镇**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光妮、郑重
被告人黄某乙,小名水清,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无业,住贵州省施某某**镇**号。2006年9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施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施某某人,住施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9********,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施某某人,无业,住施某某**镇**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2********,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施某某人,无业,在施某某城关镇王府酒店旁边租房住。2001年9月3日因抢劫罪被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84********,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某某人,无业,住贵州省施某某**镇**村**组。2003年因无证驾驶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20日;2005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上虞市崧厦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28日因赌博被施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6********,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无业,住贵州省施某某**镇**站**房。2015年6月16日因抢夺罪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因不批准逮捕予以释放;2016年2月20日因赌博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7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胜崧、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庞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赌博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15日),本院自行延长期限15日(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5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杨胜崧、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庞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经常以营利目的,多次聚众赌博。相互邀约与蒋某某、龙某某、王某甲、彭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在施秉与镇远交界的鹅翅膀大桥下的山庄、施某某城关镇平宁社区一户人家、施某某城关镇小河村五组一户人家、施某某城关镇杉木河酒店旁边品味农庄、施某某城关镇杉木河大道旁边廉租房的一户人家、施某某城关镇云台山旁边山庄、施某某城关镇凯悦商务宾馆502房间、施某某城关镇鲤鱼塘小区一户人家、施某某城关镇沙坪村一家人休闲饭庄、施某某城关镇彩云宫商务宾馆405房间等地,九名被告人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的地点,利用麻将“挖豹”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博人员轮流当庄,参与赌博人员累计达110余人。
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杨胜崧、黄某甲、张某某三人相互邀约到施某某城关镇凯悦商务宾馆进行赌博,随后杨胜崧到施某某城关镇新街贾某甲处购买新麻将,与黄某甲到凯悦酒店前台服务员贾某乙处用张某某身份信息开了602房间并缴纳200元押金,到了房间后杨胜崧、黄某甲又通过电话邀约被告人黄某乙等十多人到凯悦商务宾馆602房间用麻将进行“挖豹赌博。赌博进行至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胜崧、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庞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与蒋某某、龙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唐某某14人被施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7.10204万元人民币。另查明,参赌违法人员蒋某某、龙某某、王某甲、李某某4人被施某某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9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扣押的赌资及赌博工具;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安现场抓捕执法记录仪、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崧、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庞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经常以营利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并被现场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启华
检察官助理 倪林付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胜崧、黄某甲现羁押于施某某看守所。
2.被告人黄某乙、杨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镇远县拘留所。
3.被告人张某某、庞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现在家。
4.案件移送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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