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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0********,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15日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8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麻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麻某县**镇**宾馆、**镇政府等多地实施盗窃,盗窃摩托车11台,价值20831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麻某县**医院,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剑风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

2、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麻某县**医院家属区,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的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随后杨某某又返回至**医院家属区,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的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当天凌晨,杨某某又窜至麻某县**镇**小区,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的春风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3、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麻某县**镇**家属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红色豪爵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

4、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麻某县**镇**局,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白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5、2020年7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麻某县**镇**宾馆,将被害人滕某甲停放的黑色本田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

6、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麻某县**镇镇府,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的红色南雅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又窜至麻某县**镇**路,将被害人滕某乙停放的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

7、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麻某县**镇**停车场,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店铺前的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

8、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麻某县**镇**小区,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的红色启达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

经麻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1233元,姚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1866元,滕某甲被盗的摩托车价值7166元,张某丙被盗的摩托车价值4466元,韩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800元,唐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3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剑风牌女式二轮摩托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麻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3.被害人杨某某、滕某甲、滕某乙、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乙、王某某、陈某某、姚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麻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8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军

检察官助理:余奕成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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