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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正堂、胡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正堂,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现住地:四川省邛崃市**镇**小区**号**栋**单元**楼**号。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正堂、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正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杨正堂、胡某某共谋扒窃后,到大邑县上安镇农贸市场卖鱼滩附近,采取由胡某某负责遮挡被害人视线,由杨正堂用刀片划乱被害人杨某某(女,76岁)提在手上的一个青色手提包的方式盗得其手提包内的现金60余元后逃离现场。所获赃款由被告人杨正堂、胡某某分赃耗用。

被告人杨正堂、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正堂、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堂、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正堂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正堂、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正堂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春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正堂现羁押在大邑县看守所、胡某某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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