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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合同诈骗、诈骗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3********,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个旧市**小区**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杨某以机动车检测站需要注资入股为由,虚构“**市晓龙机动车环保技术检测及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晓龙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并伪造相关文件材料,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与被害人普某某一家签订投资、转让协议,先后骗取被害人普某某一家支付的1852920元投资款占为己有,赃款已挥霍。

二、诈骗罪

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杨某虚构自己为“**晓龙机动车检测站”法人,以新建检测站可以投资分红为由,骗取高某某48660元投资款占为己有,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投资协议》、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普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且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新华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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