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新疆喀什市吐曼路3号**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麦盖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能帮助被害人杨**办理烟草证为由,先后三次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27000元,全部用于给自己雇佣的小工发放工资。案发前被告人杨*已归还被害人15000元,案发后,已将剩余钱款120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照片、现场图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能帮助被害人杨**办烟草证为由,诈骗被害人钱款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建议对被告人杨*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志成
检察官助理:杨丽敏
(院印)
2020年10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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