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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乡**村**社,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在吉林市昌邑区**饭店任**,离职后扔持有店外卷闸门遥控器钥匙。2020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至该饭店,乘无人之机,用遥控器钥匙打开卷闸门后,进入店内,用插在保险柜上的钥匙打开保险柜,盗窃保险柜内人民币5800余元。违法所得被其全部挥霍。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

2.吉林市妇产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

(二)证人张某某、吕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某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检查笔录

1.辨认笔录;

2.检查笔录。

(六)视听资料

被盗店内监控视频

(七)电子数据

杨某甲手机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平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现场录像光盘共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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