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街道**社区。2007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习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因赌博输钱,且无收入来源,便心生盗窃的念头,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共作案五起,涉案金额16000余元。
1、2020年01月31日0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习某某杉王街道成悦公馆小区大门对面的“一扫光零食量贩”门店,用现场捡来的石头将店面玻璃门锁敲坏进入店内,将该店内的大重九、中华、国酒香、硬装和软装遵义等香烟盗走,藏匿在自己卧室内,后将香烟出售给杨某乙、冯某某等人以及用于自己吸食。经习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杨某甲盗窃的香烟进行价格认定,其价值为13350.00元。
2、2020年3月27日0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乘下雨停电之机,来到习某某九龙街道九龙横路“天天生鲜”超市,用手将超市卷帘门拉开,进入店内盗窃收银台存放的现金3200余元。
3、2020年4月8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习某某九龙街道小龙口“大嘴巴”小吃店内,用力将卷烟门拉开,进去店内行窃,发现店内无现金后逃离现场,造成该店卷烟门被损坏。
4、2020年4月8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习某某九龙街道小龙口“金贝贝童装”店,用现场捡来的石头将玻璃门把手损坏,进入店内后将该店收银台抽柜存放的10余元现金盗走,并将收银台一收钱铁箱抱走,带到小龙口通往九龙山一偏僻小路上,将铁箱摔开后丢弃在现场。
5、2020年4月8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再次来到九龙横路“天天生鲜”超市,将卷帘门拉开后进入店内,将收银台一铁箱抱走,带到小龙口通往九龙山一偏僻小路上,将铁箱打开后,发现铁箱内是面值1元不等的零钱,便将铁箱遗弃在现场并逃离。后行人易某某发现该铁箱,并在铁箱内拾得现金435元以及部分票据交给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习某某人民法院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杨某乙、易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金某某、祝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习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盗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楠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