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镇**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贵溪市**镇**村**组其前岳母家客厅,将其前妻即被害人叶某某的深红色钱包和一部VIVO手机偷偷拿走,并于同日上午11时许通过叶某某手机验证码的方式更改叶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将叶某某捆绑微信贵州农信银行卡内的28288元钱提到叶某某微信钱包内,后一并将叶某某微信钱包内原有的656元钱总计28944元转入自己微信账号,之后转账、提现用于其赌博。
案发前,被告人杨某甲将其盗窃的钱包、包内物品及手机归还叶某某。案发后,杨某甲于2020年10月9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杨某甲亲属代为返还赃款28944元,获得叶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89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贵林
检察官助理:俞颖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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