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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敲诈勒索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射阳县****居委会****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该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晚,因被害人王某某的丧葬服务乐队工人在射阳县****居委会**组为被告人杨某甲的伯父杨某乙操办丧事过程中,误将抬尸架放置在相邻的杨某甲家中,杨某甲与其父母杨某丙、嵇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农村忌讳为由,采取殴打、威胁等方式向王某某索得人民币36600元。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得赃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人员杨某丙、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92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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