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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佛山市高某某**镇**汽车维修店旁五金厂宿舍,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纠纷,后用菜刀将姜某某的头部、面部、颈项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继真

检察官助理:徐彦磊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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