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住**乡**村**组。2016年12月23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强奸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强奸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按照惯例到被害人凡某甲居住处喊其开群众会。因被害人凡某甲居住处较偏僻,便在院坝内洗澡,被告人杨某甲见后顿生淫欲之心,趁凡某甲洗澡之机,强行将被害人凡某甲从厨房门口的水池处拉至院坝边堆放沙子的口袋上,无视被害人反抗,强行将被害人压在身下,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杨某甲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及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必要性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到案经过、释放证明书及判决书、控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凡某乙、杨某乙、万某某、田某某、杨某丙、杨某丁证言;3.被害人凡某甲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及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满足自己的性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堂
检察官助理 吴江湖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江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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