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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自己的蒙D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板镇益和诺尔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石油”加油站北侧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碰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由于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脑疝而死亡。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办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单、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疾病诊断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讯问光盘1张、报案录音光盘1张、照片3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肇事后主动报案,抢救伤者,到医院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具体情况,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829144元,被告人杨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文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1120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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