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3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3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段组。因涉嫌失火罪,经洪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洪江市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独自来到**乡**村**段组自己房屋对面的杨某庚责任田,看到田间有许多草渣,不方便过路,被告人杨某甲于是擅自用打火机将农田内的草渣点燃焚烧,火未熄灭便离开。之后火沿着田坎燃过小溪上的木桥,进入到杨某壬的林山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3公顷,均为有林地,按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损失立木蓄积48立方米,树种主要为杉木、马尾松;林木灾害等级为重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气象证明、户籍信息资料、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辛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时已年满八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忠国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洪江市**乡**村**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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