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邱某某(已判决)等人先后在龙岩市、永安市、三明市梅列区伙同郭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中间人寻找借款人,通过帮借款人包装身份、并通过借贷宝平台以虚假交易形式为借款人提升信誉等级,后以借款人的名义在借贷宝平台向他人借款并故意不还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
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经王某某介绍认识邱某某等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邱某某等人将以其名义在借贷宝平台上实施借款不还的行为,仍提供身份信息、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号等材料给邱某某等人,由邱某某等人利用其借贷宝账户进行虚假提升信誉等级及借款的操作,在借贷宝平台上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钱款共计116715.3元。骗得款项后,被告人杨某甲从邱某某等人处分得部分款项。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贷宝账户开户信息、债权债务分析、逾期未还款明细、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人像辨认笔录;3.证人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1671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钟靖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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