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赌博,于2016年2月1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苏CT****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官丁1KM+10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杨某甲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23.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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