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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里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皖S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左十四线由东往西行驶至新湾街道乐开心农庄路段时,与道路北侧路外的路灯杆及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并让胡某某出面顶替,后被交警部门抓获。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路灯杆修理费用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户籍证明,人民警察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灯杆赔偿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丹

检察官助理:李叶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光盘5张(卷内)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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