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8********,汉族,专科毕业,遂平县体育运动学校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办事处**街**家属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D****的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遂平县玉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蓝玫瑰湾小区门前路段时,被遂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及车辆照片等;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刑事拘留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