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9********,汉族,大学本科,自贡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单元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川AB****小型普通客车从大安区仁和半岛往自流井区农团乡方向行驶。23时27分许,其驾车行驶至自流井区XC03伍富路4公里加100米处时,与对向罗某某驾驶的川C7****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轻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杨某甲带至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待鉴。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8.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案发后,杨某甲对罗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①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等③血液提取表④交通事故谅解协议书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⑥情况说明;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杨某乙、宋某某、明某某的证言;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被告人杨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供述了饮酒驾车的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星语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