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0********,普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30分,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兰坪县河西乡箐花村委会驶往河西乡河西街方向,当车行驶至华兰线K543+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现场、车辆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婧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乡**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872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讯问光盘2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