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9198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现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村**楼,系外来务工人员。2020年6月8日,因驾驶与其准驾不符的无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200元,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被告人杨某甲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无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其准驾不符)上路行驶,在沿汕头市金平区**桥自东向西行驶至北侧下坡道路与***路**路交界处时,被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杨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关于杨某甲所驾驶车辆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二)杨某乙的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

(三)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四)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经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mg /100ml。

(五)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案件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马海斌

                           2020年7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本案案卷2册共70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