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晋E****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阳城县凤城镇滨河西路滨河小区附近前往西河乡凤西公园。该驾车沿县城析城大道由南向北行至美韵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东锋
检察官助理:李 雪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城县**镇**村**号(电话1873561****)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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