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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包庇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农。2018年11月20日因提供虚假证言被枣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包庇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得知杨某丙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为帮助杨某丙逃避法律追究,遂向出警人员提供系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虚假证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他人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红英

检察官助理:李金钰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

2.公安机关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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