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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无号牌铃木钻豹牌两轮摩托车,沿丰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白官屯镇西稍头村北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杨某乙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受损,被害人杨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2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无号牌铃木钻豹牌两轮摩托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倩

检察官助理:王文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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