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6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城**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2********,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住江苏省江阴市**街道**苑**幢**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9********,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住江苏省句容市**镇**巷**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晏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0199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3********,汉族,高中文化,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乡**村**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94********,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口**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88********,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王某甲、晏某某、杨某乙、黄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陈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十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十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10月1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9日、11月14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5日、9月30日、12月15日本案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南京**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爱福家”品牌,以居家养老服务、艺术品投资为名,通过派送礼品、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并发展中老年会员,与投资人签订居家服务合同或艺术品交易合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业务人员所吸收资金的一定比例进行提成。经审计,**公司向75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985.1万元。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7年12月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向各组传达公司的理财销售指令,提高全公司的理财产品销售业绩。经审计,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90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471.6204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4月入职**公司,先后担任过业务员、业务主管。经审计,黄某甲本人以及所在小组共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879.2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82.131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9月入职**公司,先后担任过业务员、业务主管。经审计,王某甲本人及其所在小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601.9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98.9699万元。
被告人晏某某于2014年10月入职**公司,先后担任过业务员、业务主管。经审计,晏某某本人及其所在小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411.1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875.095万元。
被告人杨某乙于2015年4月入职**公司,先后担任过业务员、业务主管。经审计,杨某乙本人及其所在小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976.7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30.8921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3月入职**公司担任业务员。经审计,黄某甲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46.6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22.0717万元。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5年3月入职**公司担任业务员。经审计,周某甲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105.2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75.015万元。
被告人周某乙于2015年4月入职**公司担任业务员。经审计,周某乙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07.5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25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3月入职**公司担任业务员。经审计,李某甲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58.8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9.8553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4月入职**公司担任业务员。经审计,陈某甲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38.5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24.036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人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王某甲家人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晏某某家人退出非法所得14万元,杨某乙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黄某甲退出非法所得4万元,周某甲退出非法所得9万元,周某乙家人退出非法所得9万元,李某甲家人退出非法所得10万元,陈某甲家人退出非法所得8万元。
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甲、晏某某、杨某乙、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陈某甲均为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十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合同、收据、银行交易明细、专项审计报告、退赔情况等书证;
2.集资参与人曹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陆某某、李某乙、周某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王某甲、晏某某、杨某乙、黄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王某甲、晏某某、杨某乙、黄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陈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十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丽艳
检察官助理:杨帆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晏某某、周某乙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865161****)、黄某甲(联系电话:1570518****)、周某甲(联系电话:1830515****)均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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