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515,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叶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5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叶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513,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叶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513,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叶县马庄乡马庄村一组200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都某某、杨某某、马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3月份,马某丙(另案处理)与王某甲(另案处理)因插手段某某与王某乙的纠纷而产生矛盾。2006年3月29日,马某丙与王某甲在电话中相约到叶县**路与**路交叉口**加油站打架,后马某丙纠集马某丁(另案处理)、马某戊(另案处理)、马某己(另案处理)、马某甲、都某某、马某庚(在逃)、马某辛(另案处理)、马某壬(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马某癸(另案处理)、马某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叶县**路与**路交叉口**加油站与王某甲、白某某(另案处理)、任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斗殴,其中马某丙、马某丁、马某戊、马某甲、都某某、马某庚、马某己乘坐一辆面包车并携带有棍棒,上述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持棍棒与王某甲等人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杨某某、马某乙问讯后赶到现场参加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王某甲驾驶的桑塔纳轿车被砸毁,双方人员各有损伤,经鉴定,马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白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任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都某某、杨某某、马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2.同案人马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都某某、杨某某、马某乙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都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都某某、杨某某、马某乙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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