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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金某甲、郑某某、杨某乙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011995********,白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郑某某,小名“大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0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7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金某甲,小名“俊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9011987********,白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我院于2019年10月31日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金某甲、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甲、金某乙(另案处理)、郑某某、金某甲、杨某乙在大理市**镇**村***社郑某某家中、**村**社金某乙家中、**村****社金某甲家中多次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苏某某、赵某某、田某某、杨某丙、张某某等多人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5%至10%不等的比例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1万多元以上,并由被告人杨某甲、金某乙(另案处理)、郑某某、金某乙、杨某乙分抽头渔利的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金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金某甲、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4被告人的刑事责任。4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从重处罚。本案中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均对4名被告人判处半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沁霞

2020119

附:

1、4被告人均现羁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5册、光盘6张(举报人提供1张、杨某甲提取视听1张,4名被告人的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3、4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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