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罗某某赌博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室。被告人杨某甲曾因赌博,于2008年2月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7月2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罚款二百元。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系被告人杨某甲之妻,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路**弄**号**室。被告人罗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7月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27日间,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结伙在靖江市**路**弄**号**室,先后20余次组织朱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人,以扑克牌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至少人民币5500余元,赌资累计至少人民币9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暂存于靖江市公安局。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参赌人员朱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人赌资人民币24267元及被告人杨某甲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杜某某、刘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有赌博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检察官助理:张玉莹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