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巷**号。
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3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间,杨某乙(另案处理)伙同杨某丙(已判处刑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福建省惠安县租房并招募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和杨某丁、苏某甲、苏某乙、陈某某(四人已判处刑罚)等人通过微信聊天工具以婚恋交友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谎称可以通过操作赌博网站后台数据稳赚不赔,先后骗取被害人崔某某343118元、路某某43483元、刘某某28188元、罗某某166900元,共计人民币581689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路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范围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毛 伟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现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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