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龙潭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2日被船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丰满区**乡。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2日被船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龙潭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2日被船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99********,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吉林市丰满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22日被船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等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共同出资购买赌博网站账号,在曲某某、蔡某某的帮助下,通过组建微信****,招揽参赌人员进群,纠集丁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进行吉林快三网络赌博,并在群内发放开奖结果图,接受投注、收取返水获利,赌资流水累计达人民币101142元。丁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泰和小区4号楼1单元2楼左门因参与杨某甲等人组织的网络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办案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行账户明细清单等;
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龙某某、代某某、杨某乙、暴丽梅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曲某某、蔡某某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手机交易记录截图;
5、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曲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曲某某、蔡某某利用网络为他人提供场所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有前科,且系累犯,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被告人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曲某某、蔡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曲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王乃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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