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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骗取贷款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通河县**农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骗取贷款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2月份,虚构种地需要资金,伪造哈尔滨农垦管理局耕地经营合同,向通河县**银行联保贷款199999元。2015年4月份,伪造康某某,张某某,彭某某承包哈尔滨农垦管理局耕地经营合同,向通河县**银行贷款280000元。贷款逾期,不能偿还,被告人杨某某逃往外地打工。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在山东省青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2.​ 证人康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单位职员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虚假合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认罪具结书上签字,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龙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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