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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96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5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7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0月,被告人杨某某将捡拾到的罂粟种籽种植在宜昌市夷陵区******组其住房周围的菜地内,让其自然生长,直到20204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种植的罂粟已长成0.2米-0.6米的植株。经民警现场铲除、清点,杨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5903株。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2.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3.证人蒋某某、望某某等人的证言;4.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铲除、清点、取样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年满六十五周岁,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贵强

202052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1756****。保证人周某某,电话:1370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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