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18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驾驶“三无”渔船从至炎亭海岙门头海域,使用流刺网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当日上午返回苍南县炎亭码头时被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查获,现场查获“三无”船舶1艘、流刺网20张、起网机1台和龙头鱼、梭子蟹等水产品21公斤。经测量,所使用的流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46毫米。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此前另于2020年禁渔期期间在相同海域使用相同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次,捕获龙头鱼、梭子蟹等水产品5-10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网具网目尺寸认定书、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身份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自愿拆解承诺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在海洋水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检察官助理:陈小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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