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莲山镇马田村屋后面的一座桥下捡到一支砂枪、一百克铁砂、五十克火药后一直非法持有,直到2020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发现才上交。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的砂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同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琼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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