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69********,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乡**村委**组,住永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9时许,杨某某与其儿子杨国峰酒后在家中发生口角,随后杨某某将其藏匿在自家牛圈楼上的一支射钉枪拿出来吓唬杨国峰,被在场的人拉开,杨国峰即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杨某某户厨房后面的阴沟墙角处将该支射钉枪查获,并在杨某某卧室内木桌抽屉内查获射钉弹7颗、金属弹丸28颗。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物证:查获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等;3、证人证言:施丽萍、杨国峰、梅学军、余雪峰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炳新
检察官助理:杨利涛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2992****;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