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五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某某行政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设名为“***堂”的网店,销售基因口服胰岛素II代(又名圣方牌知葛胶囊)给章某某(已判决)等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基因口服胰岛素II代(又名圣方牌知葛胶囊)系保健食品且含有药品成分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万余元。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销售的基因口服胰岛素II代(又名圣方牌知葛胶囊)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成分,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南省西华县**公寓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淘宝店铺销售记录、淘宝订单详情截图打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章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害人骆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鉴定人员资质证明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杨某某网店信息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私利,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秋月
2020年8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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