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9年以来,多次为吸毒人员包某某、夏某某、唐某某等人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合计56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5.2808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3日,双江自治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夏某某陈述,曾多次跟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共22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吸食,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2.068克;
2.2020年3月18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包某某陈述,曾多次跟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吸食,数量不少于100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9.4克;
3.2020年4月1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唐某某陈述,曾跟被告人杨某某购买过一次共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吸食,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0.3804克。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在家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组书证;
2.证人夏某某、包某某、唐某某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二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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