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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巷**号附**号,无业。2009年2月14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 年7月2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大道十字东北角**宾馆楼下**超市门口,将卫生纸包裹的一包黑色塑料纸包装的疑似海洛因毒品,以13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后,当场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查,民警从王某脚下地面查出卫生纸包裹的一包黑色塑料纸包装的疑似毒品,经称重,净重0.092克;从杨某某的上衣左下兜内查出四包疑似毒品,经称重,分别净重0.209克、0.208克、0.205克、0.200克,还从杨某某的上衣左下兜内查出锡箔纸管2根,人民币130元,以上涉案物品均被依法扣押。经对杨某某、王某的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属吸毒人员。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5包可疑毒品的样品中均含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提取、辨认、取样、封存送检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属吸毒人员,被多次强制隔离戒毒,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倩

检察官助理:袁浩东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汉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6.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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